近日,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晋中市社会失业保险的政策做了一系列的调整。在调整后的新政策中,强烈要求全市人民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失业保险。社会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搞。做到失业了也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下面,就让随便吧小编来给大家做一下讲解吧。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着力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等。
三、主要内容
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基金支付、统一业务流程的市级统筹机制。
1.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职工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和失业保险征缴工作,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于每月底全部上划到市经办机构基金收入专户,市经办机构负责将全市失业保险费收入全额上缴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3.市级统筹前,缴费单位因中断缴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各级经办机构要与其签订补缴协议,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还清欠费及欠费利息;市级统筹前未参加失业倮险的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国家和省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起始时间、范围和同期失业保险费征缴标准,计算清理欠费和欠费利息。
4.缴费基数核定,单位缴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核定缴纳,个人缴费按照本人工资的l%核定缴纳;本人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本人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对于在岗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特别困难企业,经当地经办机构核准,个人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单位部分可按个人缴费之和核定缴费基数。
5.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单位缴费申报,做好单位和职工缴费核定及欠费登记,杜绝任何形式的协议缴费,确保应收尽收。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每月10日前将所辖区域内的参保单位和职工增减信息上报市经办机构。
6.对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对财政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按月代扣代缴。
7.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把扩面参保、当期失业保险费征缴、追缴清收欠费、基金安全等主要指标层层分解落实,签订责任书,严格按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完成任务有困难的,可采取与养老、医疗保险合并征收的办法征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单独记账。
四、完善失业保险工作机制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明确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能,保障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统筹工作领导组,具体组织领导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防止在实行市级统筹工作中发生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规范业务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