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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淄博市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燕子
日期:2016-03-08

时代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发展,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很多政策、规定都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随便吧社保小编从淄博市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本市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在2016年颁布了社保最新政策。具体的内容是怎样的?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养老政策: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规定


  一、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何规定?
  我市企业职工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现单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


  二、个人补缴范围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一)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 营业执照(不得早于1995年12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补缴时如何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以个人身份补缴,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2016年度补缴一年需要6295.2元;补缴10年需要62952元;补缴15年需要94428元。

 


  医疗政策:改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管理服务


  一、适当增加门诊统筹签约方式
  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医疗服务制度,由原来的一种签约方式增加到以下三种,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确定。
  方式一:镇卫生院和本镇内定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作为一个门诊统筹签约单位,参保人只与镇卫生院签约,定点村卫生室视同为签约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镇卫生院和本镇内定点村卫生室中自由选择。选择该方式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共享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方式二:参保人分别与镇卫生院和本镇内1家定点村卫生室签约,门诊就医在签约的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中任意选择。选择该方式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比例共享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40%,但地域偏远且老年人占比较高的,最高不超过50%。
  方式三:参保人可任意选择一家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签约,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二、灵活掌握签约期限
  在一个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签约期限原则上为二年,参保人根据就医需要可随时变更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变更时持社保卡在本人签约医疗机构或人社所办理终止手续后,重新与选择的签约医疗机构办理签约手续。
  签约期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参保人需到非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就医的,经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同意,可选择本镇范围内一家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临时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回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报销。


  医疗、工伤、生育政策:住院医疗费用涉及多险种基金支付有关问题


  一、参保人在出院结算时,医疗机构能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涉及多险种住院医疗费分别开据发票的,应根据不同险种基金支付要求分别开具发票。
  

二、医疗机构不能将住院费用分别开具发票的,由参保人根据主治病种选择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主办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主办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本险种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其他险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应书面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其他险种经办机构,同时报送加盖本经办机构公章的住院发票复印件(注明原件留存凭证号码及经办人姓名),本险种报销结算单复印件(含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和费用扣减明细)、住院病历复印件、收费汇总清单(或每日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含异地住院)、医疗费审核表复印件。
  

三、其他险种经办机构对主办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异议说明,并送达主办经办机构。主办经办机构应积极与其他险种经办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出具书面协商意见。区县主办经办机构将相关材料报送相应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决,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解决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市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为最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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