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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社会保险厂办关系处理的最新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燕子
日期:2016-02-01

为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自身利益,黑河市根据自身实际改革了厂办大集体社会关系处理的政策,相信大家都会非常关注当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件,失业、生病的时候,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政策?该怎样处理?下面就来看看厂办大集体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

 

 

工伤保险关系处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一审核、全面解决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安置厂办大集体工伤职工。

 

二、适用范围

 

(一)厂办大集体中已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二)厂办大集体中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工伤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与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按照相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由主办国有企业提出申请,按照我市老工伤人员政策,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享受旧伤复发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待遇。

(三)厂办大集体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在改革清算时,依法由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四)已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厂办大集体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和生活护理费,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厂办大集体改革前,已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筹资标准

 

已参保或尚未参保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企业一次性趸缴。费用标准确定为:1-4级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3万元,5-10级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8000元。

 

四、险费清算

 

(一)已参保或未参保厂办大集体企业,应补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欠费和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二)补缴的工伤保险费用(含趸缴)需由厂办大集体企业一次性缴纳。由于企业原因不能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工伤人员待遇由厂办大集体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前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解决。

 

五、工伤确认

 

已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再重新进行认定;厂办大集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厂办大集体或企业主管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原始记录、事故证明、按工伤处理决定、《职业病诊断书》及明确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待遇的原始证明材料,由属地人社部门予以确认,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六、劳动能力鉴定

 

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再重新鉴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纳入的老工伤人员作出一次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办理程序

 

厂办大集体主管部门需携带以下申报材料到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纳入手续:

(一)经确认符合厂办大集体主体资格的材料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符合厂办大集体职工身份的材料;

(二)企业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及相关档案资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因工伤治疗的病历资料及复印件;

(四)厂办大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出据的工伤人员没有获得任何工伤方面的补偿证明;

(五)工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生存证明;

(六)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4张。

企业补缴相关费用后,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将符合纳入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工伤人员名单、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细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人员信息录入工伤信息系统,落实相关待遇。

 

 

 

 

 

医疗保险关系处理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且被界定为厂办大集体的所有企业。

 

二、主要政策

 

(一)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企业可按现行医保政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后,对退休人员可视资金情况,按现行医保预留政策一次性移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费须一次性缴纳。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发生欠缴断保的,可以按规定补缴欠费,但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不能补缴的,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四)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险种发生变化时,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三、接续时间

 

以2012年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时点。

 

四、其它

 

上述规定仅对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有效。

 

失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且被界定为厂办大集体的所有企业。

 

二、主要政策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照失业保险政策规定,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四)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险费清算

 

(一)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职工月工资低于上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实发工资计算,不设上限。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二)滞纳金计算方法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所需材料

1、《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审批表》、《黑河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

2、参保缴费以来历年财务年度报表,缴纳失业保险费收据复印件。

3、本企业年度人员名册。

(四)清算流程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与参保企业历年征缴台帐进行核实,确定参保人员、补缴额和滞纳金,待足额补缴后,按规定发放失业待遇。

 

四、相关待遇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必须符合《社会保险法》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

1、原单位与本人均历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人员。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及标准

按解除劳动关系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失业保险金标准按2012年市、县(市、区)标准执行。

 

五、其它

 

1、清算失业保险费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2、上述规定仅对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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