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做为企业职工的一种保障制度,使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的时候有所保障。为此,海东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鉴定的等级和工伤鉴定的程度做了相应的赔偿。据随便吧了解。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里的条例进行的。下面,就跟着随便吧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海东地区伤残津贴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173元。
(二)海东地区工伤生活护理费
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依赖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提高到2012年新发生工伤护理费的水平,即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930元/月/人,大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1240元/月/人,完全护理依赖调整为1550元/月/人。
(三)海东地区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2004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低于700元/月/人的,调整到700元/月/人。
(四)海东地区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海东地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六)海东地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海东地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