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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南通市工伤认定办事流程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小曾
日期:2016-05-30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阅读下文。

 

最新南通市工伤认定办事流程

 

南通市工伤认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及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及其封面、伤病情证明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证人证词及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上下班的时间规定、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属于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备案证明;

(9)工伤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最新南通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

 

(二)申请受理

 

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3.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调查核实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有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按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时效内,书面说明不认为工伤的事实和理由。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1)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2)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最新南通市工伤认定行政决定

 

(四)行政决定

 

1.工伤认定经办人员根据受理和调查情况,对照下述情况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分类处理:

(1)简易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办人员书面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职能处室负责人审定后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决定。

(2)一般程序:对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在事故事实有待调查核实,权利义务不明确等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办人员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报职能处室负责人审定后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决定。

(3)合议程序:对用工主体复杂、事实难以查清、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政策规定不明确等疑难工伤认定申请,可以采取向上级请示、与相关部门协商等办法集体讨论,规范工伤认定行为。职能处室负责人汇合各方意见后,将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决定。

2.《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5)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4)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式四份,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终止认定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决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送达和档案管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中留存一份。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工伤认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查询工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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