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南通市积极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暂按0.8%执行。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口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参保依据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执行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