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随便吧公积金小编了解到,国家规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那么洛阳市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的比例有了怎么样的调整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份详细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调整时间:2015年7月1日——9月30日。各单位具体调整时间附后,逾期不再办理基数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第一季度调整。
二、缴存基数: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工资总额包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三、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1121元,即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07元的3倍。
四、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
五、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倍的缴存比例按12%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均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七、单位经办人到市区营业部、东城营业部或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拷取《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磁盘格式(U盘或软盘)。如实填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此电子表格只需修改分项工资、基数栏,不能改变表格结构顺序或随意增减人员),提交电子、纸质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