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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介绍

社保话题:其它指南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
日期:2016-07-26

相信不少市民都不了解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现在以昆明为例随便吧社保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要求,现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如下:

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介绍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介绍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

2014年,中心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归集和提取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5%-12%。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88.70亿元(上年80.02亿元),同比增长10.85%;提取63.27亿元(上年53.04亿元),同比增长19.29%;全年新增缴存单位898家,新增缴存职工82,579人。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支付年度结息4.81亿元。至年末,共有10,941个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缴存职工80.2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68.86亿元,累计提取325.25亿元,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为85.95%。(资金使用率为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总额的比率)

2014年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平稳发展,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2.50亿元(上年54.23亿元),同比减少21.63%;贷款回收情况良好,全年回收16.25亿元。至年末,累计向134,510户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53.70亿元,累计回收90.17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163.53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9.12%。2014年底,中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比例为67.13%。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规定,中心严格贷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为0.019%,信贷资产质量良好。

截至2014年底,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为243.61亿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63.53亿元,购买国家债券余额0.13亿元,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为79.95亿元。中心当年住房贡献率为104.89%。(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介绍

 

二、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根据《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昆明市作为全国28个首批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之一,积极支持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共利用住房公积金向子君村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及五华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发放4.46亿元项目贷款(子君村项目3.06亿元、五华区项目1.4亿元)。中心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的国家标准进行管理和操作。截至2014年1月,子君村项目和五华区项目的贷款本息全额收回。 三、资金运作及增值收益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

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昆政办〔2012〕71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昆政办〔2012〕72号)文件精神,中心继续推进落实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考核制度,在确保提取及贷款发放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资金实行集中统筹管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2014年,中心实现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收入10.00亿元,其中存款利息收入3.19亿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6.79亿元,国家债券利息收入0.02亿元;支付各项业务支出5.7亿元,其中支付缴存人利息4.98亿元,支付各项手续费0.72亿元(归集手续费0.43亿元,委托贷款手续费0.29亿元)。当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4.30亿元。

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2014年实现的4.30亿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心按年度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风险资金0.26亿元,按照市财政局批复提取中心管理费0.36亿元,余额3.68亿元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财政情况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即计提的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按机构移交文件规定,铁路分中心计提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除外)。

2014年中心实现增值收益4.3亿元,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0.26亿元,扣除铁路分中心计提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0.37亿元后,当年应上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3.67亿元,截至年末,全年共上缴3.4亿元(含2013年未上缴余额0.76亿元),当年余额1.03亿元于2015年一季度上缴。铁路分中心计提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按照《关于调整移交铁路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建金管〔2006〕32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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