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吧社保网小编了解到,住房公积金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为普通职工圆梦“住有所居”、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了更低的资金成本。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规模也越来越壮大,发展的同时也遇到有瓶颈。具体内容请大家阅读下文。
住房公积金发展规模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个贷的市场占有率,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新增余额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总和的比例为19.22%。
《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统计结果显示,2015年我国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06.5万个,实缴职工11877.39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4.05%和9.19%。这意味着我国每13个人中,就有一人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截至2015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累计达到74852.6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0.88%。
住房公积金发展瓶颈
1.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定位失准问题
住房公积金定位失准源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过于宽泛。《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现有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即《条例》先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属性——长期住房储金,再明确了其适用领域——自住住房,定位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按照一般逻辑,应当进一步对所谓的自住住房解析定论,并围绕其展开有关政策,但是,《条例》却语焉不详。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僵化
住房公积金首先是作为一种资金存在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是最具活力的资本要素之一。因此,管理、掌控这样一种最具活力的资本要素,实现物尽其用,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体制、机制与政策配合。但是,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却未能达到要求。
政策单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除提取与贷款外,只有一个途径可供投资使用——购买国债。所谓保值增值,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来说是一个“伪命题”。
组织机构不适宜。《条例》第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却从事资金的出让与运作——资金经营活动,本身就是矛盾的。作为资金经营活动,其作用边界是不确定的,而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线条明确、约束力强,这种矛盾在一个经济主体内无法调和。
管理失范。虽然同为经济社会的基本组织形态,但是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分工不同、责任不同,而且运行规律也不相同,客观上要求按照各自的规律办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仅发生有关资金使用权的出让活动,而且还产生相应的孳息结果,从资金出让到回笼并取得孳息就是一个完整的资本生产再生产的过程,理应归于企业行为,但现在却以事业单位的组织形态管理、掌控,于是“以行政思维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以行政手段管理资金活动”就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