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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住房公积金基本知识

社保话题:其它指南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
日期:2016-07-25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载着老百姓安居乐业梦想,关系着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基本知识大家清楚了解吗?随便吧社保网小编整理了详细内容,向大家介绍。

详细介绍住房公积金基本知识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指城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可以逐步形成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通过向个人提供政策性的住房贷款,可以降低职工贷款购房的还款负担。通过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从而增强职工购、建、大修住房的能力。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所缴存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之和构成完整意义上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它的强制性。它不同于一般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居民储蓄,而是一种强制按月缴存的个人住房储金。

二是它的专项性。它有别于医疗、养老、失业等基金的是不能用于生、老、病、死所需的费用支出,而是专门用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

三是它的长期性。完全实现住房制度的社会化、商品化,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住房问题是一个永远存在的问题,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是我国一个长期的基本制度。

三是它的义务性与互助性。每个职工根据自己的能力贷款解决与改善住房的需求时,其时间不是集中在某一个点上的,这样他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便用来解决其他人的急需,在当自己有住房贷款需求时,他实际上也得到了别人的帮助。可见义务性与互助性是相辅相成的。

二、什么叫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诸环节有机构成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内容主要是“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它的管理原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其制度相互间的制衡关系,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制度筹集了一大笔长期的稳定的政策性住房资金,提高了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

(2)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

(3)住房公积金通过个人缴存、单位资助、长期存储的方式,建立了职工自我保障机制,增强了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调整了职工的消费结构,确保了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增加了职工的有效需求。

什么叫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上述职工,含退养或下岗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和非城镇户口的合同工,但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外籍职工。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以相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为依据。

企业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新参加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个人同比缴存。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个人同比缴存。

4.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办理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5.缴存住房公积金税收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一方面可以增强职工的归属感,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凝聚力。

(1)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基数,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提取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于征收个人利息收入税。

(3)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4)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购房低息贷款。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为什么免征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具有一定收入水平以上的人实行的一种税收调节政策,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一种具有保障性的长期储金。国家规定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体现了政府对个人自食其力解决住房问题的鼓励和扶持,在客观上提高了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经济能力,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一致的。

6.单位怎样才算“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其工资中代扣,并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由受委托银行及时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7.住房公积金可以进行转移的条件

当职工变动单位时,须由调出单位先办理调出手续,再由调入单位办理调入手续,其住房公积金本息随之转入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继续缴存。

当职工因故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公积金缴存随之中断,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不变。职工恢复工作时,如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则继续在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变动单位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才能继续缴存。

8.住房公积金为什么归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后缴存的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理应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工资货币化分配转换的部分,视同职工工资,也归职工个人所有。上述两部分构成的住房公积金,应缴存在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9.离、退休职工为什么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和家庭来说是一种资金机制上的保障。而对于一部分暂时不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和有住房公积金积累的离、退休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是养老金的补充,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两种机能。因此,职工离、退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为了保障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养老的权益。如果职工离、退休后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话,将享受不到这笔资金养老保障的优越性,甚至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等职工去世拿这笔资金是没有意义的。从另一个方面看,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也就达到了解决住房的目的,并从住房资产角度间接地保障了其养老的权益。因此,《国房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本息一并提取,供养老之用。

10.单位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的需要,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另外,未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些单位的职工就不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11.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可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或用支票、汇票等方式送缴。管理中心应当于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提取等情况。

1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我市规定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7%,最高不超过15%。

住房公积金缴存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

1.哪些情况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取职工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2.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办理程序

凡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的职工,应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加盖单位印章后,持有关证件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支取住房公积金。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

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购房合同约定的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

在本县城镇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现有家庭住房不能作为抵押物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3.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贷款期限为5年以内(含5年)的,年利率为4.0%;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如有变化,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为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

1.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执行。

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则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原则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原则是“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不是财政预算资金,也不同于银行的储蓄存款。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定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为什么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1)这是由管理中心的性质决定的。管理中心是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受政府委托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单位。由于管理中心履行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因此决定了管理中心必须实行独立核算。

(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促进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考虑到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力就必须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采取“低存低贷”的原则,不能一味追求管理中心的经营效益即以盈利为目的。

(3)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管理中心通过运用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利息收入,除支付职工正常的缴存利息、受托银行承办金融业务的手续费和管理中心的经费外,未经房委会批准不得支付其他费用,独立核算的目的在于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管理中心为什么要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开立个人帐户?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和偿还,为详细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支取和封存等变化情况,管理中心必须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开立个人帐户,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可详细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方便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和查询,管理中心必须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开立个人帐户,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权益。

7.住房公积金的帐户管理规定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托管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8.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列支渠道

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住房公积金管理

 

9.单位违反《条例》的处罚规定

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o

违反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的意义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是长期的、稳定的,归集数额是逐年增加的,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业务量大、政策性强,建立信息系统是极为重要的。同时为了全面地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职工个人、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制约和监督,切实维护缴交人的合法权益,方便职工对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统筹安排,建立个人查询系统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才能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

11.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职工的权利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职工有知情权、异议权;凡违背《条例》规定的,职工有揭发检举权和控告权。《条例》规定,单位应为在职职工以法定基数和合理的比例,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条例》不但赋予了在职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力,同时也赋予了监督的权力。职工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的,均属欠缴,职工有权按法定程序要求补缴,以维护自身正当的合法权益。

七、单位经办人员注意事项

1.单位经办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如有人员变动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变更清册》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再汇缴当月公积金。

2.单位经办人在办理新增人员时,一定要了解该员工是否在原单位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有帐户需在新增的当月或次月,要求员工将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公积金帐户中,因《条例》规定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公积金帐户。

3.计算个人缴存金额规则为“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4.职工调动转移凭证“单位盖章”栏是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章,单位名称上盖公章。单位代办需开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销户提取及调动转移需先将员工帐户封存,再做提取、转移业务。

6.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提取申请后,职工到受托行提取,管理中心只办理转卡或转折业务,不办理现金提取。

7.住房公积金帐户被封存的职工重新就业或者与原单位恢复工资关系时,职工及其所在的单位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手续由职工所在单位办理。如果职工在其他单位就业,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需要从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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