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返回

当前位置:首页 > 养老保险 >临沧市 >文章阅读

介绍临沧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燕子
日期:2016-02-26

据随便吧养老保险小编了解到,临沧市为建立健全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实施以下政策: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临沧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地县(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并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细则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县级以上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助)。
  (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县(区)人民政府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在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承担50%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25%、县(区)财政承担75%。
  (三)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年起,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
  (四)参保人死亡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4、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区)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为缴费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