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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燕子
日期:2016-03-23

据随便吧养老保险小编了解到,近日,宜宾市为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转发省上《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 参保范围
  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统一规定参保缴费。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尚未划分类型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按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上述三类单位,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 缴费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缴费年限在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中按月记载;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应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新人”咋办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中人”过渡办法
  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和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以下简称老标准)对比,保低限高,即:新标准(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标准的,按老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标准。
  新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按上述第(二十二)项计算,职业年金按职业年金办法计算;老标准计算公式为:
  A: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规定,根据参保人员2014年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等级)等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 实行职业年金制度
  单位应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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