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返回

当前位置:首页 > 养老保险 >七台河市 >文章阅读

七台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燕子
日期:2016-01-12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七台河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调整了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那具体的调整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惠民政策?这里小编整理了调整的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七台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介绍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 参加城居保的城镇居民要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性缴费,至60周岁止。

参保人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只有2011年试点当年一次性补缴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居保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标准由各组织确定。原则上补助和资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补助和资助累计总额不超过40,000元。

 

3.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省、市(县)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

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仍按5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市(县)财政补助40%(市本级缴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勃利县缴费补贴由县级财政承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由市(县)政府按最低标准的50%(50元)代缴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个人账户的管理

 

1. 城居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

 

2. 城居保缴费以社区为单位,由市(县)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到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缴费。

 

3.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

(三) 省、市(县)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四) 其他收入和利息。

城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养老金待遇

 

1. 参加城居保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 城居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

(一)城居保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一百三十九分之一。

 

3. 2011年7月1日城居保试点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经市(县)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支付终身。引导城居保待遇领取人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4. 城居保养老金由市(县)经办机构核准后,通过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5. 特殊情况处理: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城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后,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二)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后,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三)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积累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退还给参保人;

(四)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6. 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居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养老金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1.城居保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社会优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已参加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加城居保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