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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眉山市失业保险费率规定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小曾
日期:2016-02-28

据悉,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其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那么,现在眉山市的失业保险费率是如何规定了呢?

 

最新眉山市失业保险费率规定

 

眉山市努力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15年3月1日起,眉山全面下调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初步预测,本次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每年将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负担3000余万元。

 

眉山市失业保险缴费

 

温馨提示

单位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规定

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报送的劳动工资报表等相关资料,填报失业保险申报表,申报本单位及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表签章核准。

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规定

缴费单位必须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数额,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依法代扣代缴。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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