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小编了解青岛市的市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劳动者和本市失地农村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人员和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随失业保险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办理详情。
青岛市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本市劳动者;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本市城镇劳动者;
3.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本市城镇劳动者;
4.土地被征用未实现就业的本市农村劳动者,以及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和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5.本市城镇户籍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城镇劳动者;
7.外地迁入本市的城镇无业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失业人员应持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失业人员登记表》及下列相关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1.各类学(院)校毕(肄)业生未就业的,还应持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等材料。
2.自雇型就业人员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还应持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转让证明等材料。
3.被征地农民或城镇无业人员,还应持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无业证明等材料。
4.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役军人,还应持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5.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还应持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人员还应持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持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6.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还应持街道或社区出具的停止灵活就业证明和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材料。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资料办理解聘备案手续:
1.劳动者身份证或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和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还须另持《暂住证》;
2.职工个人档案;
3.劳动者《登记证》;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属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本人书面辞职报告(书、信)或解除劳动关系申请);
5.《失业登记表》;
6.其他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应当于解聘备案3日内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通知单送达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登记通知单》、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失业登记。无《登记证》的人员,应同时为其办理《登记证》,在《登记证》上做好信息记载,并将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六、登记失业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七、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状态: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非企业单位,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的;
3.已进行就业登记、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5.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户籍迁出本市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登记证》未经审验的;
八、对已登记失业并经审核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核发《登记证》时在证件上注明。
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辖区内失业人员的登记工作,定期进行跟踪调查,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意愿、就业状况等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对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不纳入现行的城镇登记失业率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