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社会保障局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据随便吧小编了解此次实施的内容主要有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稳岗补贴条件、支出项目和补贴标准、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及监督与管理和报表管理等等,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一、 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4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4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炼油、轮胎等产能过剩行业中,制定淘汰过剩产能方案并实施的企业。
(二)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46号)等相关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列入国家、省、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计划并实施的企业。
(三)主辅分离企业。指列入国家、省和市主辅分离计划、与主业脱钩或分离的企业。
(四)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签署相关协议并生效的企业。
以上5类企业均为具体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不包括企业集团。
(五)其他符合条件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
二、稳岗补贴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裁员率等于上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不包括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低于我市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支出项目和补贴标准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具体申请项目由企业根据稳岗需求确定。困难企业在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期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原则上按照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其中,经济效益下滑幅度大,销售收入同比下降20%以上,资金周转紧张,工资支付压力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5月31日前申请上年度的稳岗补贴。市属企业向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县市区属企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报告(内容主要有企业基本情况、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稽核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文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困难企业还需提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的相关批文等材料。2015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16年11月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上年度稳岗补贴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二)审核认定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市属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填写《稳岗补贴汇总审批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报市人社局审批。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填写《稳岗补贴汇总审批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市区人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上报资料的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后,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报市人社局审批。
市人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属企业及县市区属企业上报资料的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补贴金额,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
(三)资金拨付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及补贴数额,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稳岗补贴资金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市属符合条件企业账户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收入户,再由各县市区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县市区符合条件企业账户。
五、监督与管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内部审批流程,严格按照规定对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核,建立核查台账,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当年稳岗补贴申请资格,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予以通报;对事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要全额追回稳岗补贴,计入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审核责任。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稳岗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规范基金运作,合理调剂基金,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性。
六、报表管理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填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企业稳岗补贴情况要单独统计。如一户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只按照其中一项填写。
七、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更好服务于各类企业转型升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稳岗补贴的审核认定和发放工作。发改、经信等部门要认真核实困难企业类型,严格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人社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情况、裁员情况,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以高效优质的服务,引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县市区应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明确对象实施范围,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稳岗补贴资金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三)密切跟踪监测。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困难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企业给予必要经费支持。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