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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长沙市出台失业保险新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小曾
日期:2016-03-14

从长沙市人社局获悉,随着长沙市社会体系的完善建设,失业保险政策也不断完善。这次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规定,包括稳岗补贴鼓励不裁或少裁员、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困难企业可以缓缴失业保险费、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允许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五方面。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来了解。

 

【政策】长沙市出台失业保险新政策

 

一、稳岗补贴鼓励不裁或少裁员

 

为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激励用人单位不裁员或少裁员,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用人单位,《办法》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符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等三个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二、降低费率为企业减负3.5亿元

 

《办法》规定,长沙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降至1.3%,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7%。

 

长沙市:困难企业可以缓缴失业保险费

 

三、困难企业可以缓缴失业保险费

 

《办法》规定,允许困难企业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应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签订缓缴协议后施行。

困难企业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资产负债率达80%以上;连续亏损2年以上(含2年),困难企业认定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近3年来的财务决算报表;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条件。

缓缴期间允许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清缴个人的失业保险费。缓缴困难企业的失业人员在缓缴期间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70元

 

根据《办法》,长沙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城区由原每月1112元增加到1182元,每月每人增加70元,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由原每月1000元增加到1063元,每月每人提高63元。

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适用所有从7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据悉,截至今年6月底,长沙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共计3.7万余家,参保人员111万余人,当前共有近2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共计发放失业保险金约13万元。

 

长沙市:允许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允许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为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办法》规定,允许自主创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以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网上申请办理或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供长沙市自主创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不受地域限制)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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