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人员可在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科办理失业待遇领取的业务。具体需要哪些材料,哪些流程请参考下文详细内容。
一、江门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江门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失业人员办理下列失业保险业务的,均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站式”办理,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金核定申请
办理时间:每月25日之前。
办理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地税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或者网上申报的《社会保险减员登记表》;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4)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江门市“一对一”实名制就业服务登记表》原件;
(6)《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
(7)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没社会保障卡的,请提供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原件和复印件);
(8)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2、每月资格验证(签到)
办理时间:每月8日起的连续5个工作日。
办理资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核定申请
办理时间:每月25日之前。
重新稳定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新签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点审核是否已按要求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
(4)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没社会保障卡的,请提供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原件和复印件)。
自主创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
(5)申请人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股东证明材料;
(6)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没社会保障卡的,请提供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原件和复印件)。
三、受理失业保险申请业务的服务机构
江门市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3506870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电话:3272894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
(1)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
(2)重新就业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金);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申领定失业保险待遇。
3、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同时当月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由次月起停发其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已退回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待遇的累计月数相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