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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做好社保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工作相关规定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小曾
日期:2015-12-27

据了解,为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和工伤、生育保险工作,保证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德宏州人社局制定了以下规定,确保各部门工作实施到位。

 

一、2013年,各类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费率根据州人民政府(德政发〔2012〕120号)文件规定为7.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二、由州、县(市)财政承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2012年度工资总额的7.5%做预算报所属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代缴单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医疗保险费,直接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到税务部门缴费。

三、2012年,全州在职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2799元。2013年,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州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即:月工资低于1679元的以1679元为缴费基数;月工资高于1679元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州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300%为缴费基数,即:月工资高于8397元的以8397元为缴费基数。

四、2013年,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低于1400元(2012年全州企业退休人员社保月平均养老金为1400元)的,以1400元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高于1400元的,以2012年度实际养老金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月养老金高于8397元的以8397元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

五、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州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即:以2239元为缴费基数。

 

 

六、2013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不能核定工资总额的,按本单位同岗位、同工种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七、2013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当年仍按在职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从下年度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013年死亡的参保人员,须按参保人员进行申报核定应缴的医保费。个人应缴部分及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按参保人员死亡前的实际月份进行核定。

八、参保人员在参保期内中途脱保的,须补足脱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脱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个人账户)。

九、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核定缴费基数和参保人员时,须对退休人员进行认定核实,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允许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改制企业改制时提取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用,采取一次性清算医保费的办法,扣除实际缴费年度后剩余的缴费年度,一次性清缴,以后单位不再缴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一、2013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德政发〔2012〕119号)文件规定,为每人每年120元(单位缴纳70元、个人缴纳50元。其中个人应缴部分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十二、企业改制后下岗分流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按每年7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清10年的费用;由个人缴纳部分,从个人账户中逐年扣缴。

 

 

十三、企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不同行业类别核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上年度全州在职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2799元核定。

企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缴费费率为1%。

十四、各类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缴费时,注意以下要求:

(一)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表,并按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员变化情况:

人员增加包括新招用和调入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录用通知、工资介绍、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人员减少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调出或死亡等证明材料;

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复印件,以供审核认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使用。

(2)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签名的工资花名册复印件1份;工资由银行代发的须提供银行代发工资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

(3)参保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表、会计报表各1份。

(二)、各用人单位不得将不属于本单位的职工靠挂缴费,部分下岗、改制、分流人员因特殊原因需靠挂原单位的,其缴费基数按全州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三)、为保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足额收缴,请各用人单位认真核对本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及工资总额,不

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瞒报、少报、漏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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