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丽江市的发展,社保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市政府、社保局等部门不断完善、更新社保相关政策法规。随便吧社保小编精心整理了一份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2015年丽江市公积金新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丽江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72号)和《丽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0〕6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退休时,其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即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应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和参保地的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满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个人帐户。
(三)参保人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应当作为本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累加计算,享受本地区参保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由其他统筹地区转入参保的,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参保人缴费年限证明,其个人帐户余额由原统筹区清退给本人。
二、丽江2015年公积金新政策从1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提高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行,必须切实尊重经济规律和金融运行规则,充分遵循住房公积金自身的行业特点和管理运行规律。
(二)最高贷款额度的测算和贷存比合理区间的确定。最高贷款额度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丽江当地房价水平、职工收入水平、丽江本地住房消费习惯、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合理住房消费融资需求等综合因素来测算确定。
(三)为切实增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稳定性、合理性,以最小波幅的归集稳定增长作为提高提取和贷款使用效率的前提和保障。
(四)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序、适度、有效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
(五)加快改造升级或更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政策调整和流程优化的需要,加快改造升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步伐,抓紧完成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贯标达标任务,实现并运行与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的直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