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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和规范库尔勒市社会保险三大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燕子
日期:2016-03-24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库尔勒市对社会养老、生育、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规范。新政策它将给社保工作带来哪些影响?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跟着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养老政策: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一、调标幅度、时间和范围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
  (二)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76号),自治区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00元。此次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15元后,从2015年1月1日起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5元。


  二、资金安排及要求
  (一)中央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自治区及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进一步做好引导和鼓励工作,使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生育政策:规范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


  根据自治州《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巴政办〔2004〕38号)文件规定,确保生育保险费用的合理支出,进一步规范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认定程序,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对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做如下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按规定享受巴州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1)男职工配偶持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显示当前处于失业状态;
  (2)男职工配偶持有《残疾证》且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男职工单位出具的其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
  (4)男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其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


  工伤政策:调整2014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一、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84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2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6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1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9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3年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3〕5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32元。


  二、调整所需费用
  (一)1996年10月1日(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之日,不含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因1-4级工伤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14年已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13号)精神调整养老金,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2014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60元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和6级工伤职工,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对2014年已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13号)精神调整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2014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6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2006年7月18日(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实施之日,含7月18日)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外)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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