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社会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了加强和规范新疆地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新疆地区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关键,是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认真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法律保证。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的领导。要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二、除《条例》规定的征缴范围外,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还包括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兵团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具体业务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原人事、卫生部门分管的社会保险业务划归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五、凡属《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到经办其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和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登记和缴费。逾期仍不登记或不缴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按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单独核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不得从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所需费用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对违犯《条例》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除按《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还要给予年内不得评先选优和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以及一年警告,两年免职的行政处分;单位不得购买专控商品,并予以新闻曝光。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支出的透明度,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要建立健全查询系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各级银行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搞好社会保险费的代收、代发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把单位缴费情况作为工商年检的内容之一;税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各级经贸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要把企业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考核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条件之一。
八、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知识。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单位和各级工会的作用,将《条例》的基本内容传达到每一个劳动者,引导、教育他们以《条例》为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并通过职代会、董事会对拒不缴费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罢免权。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条例》,严格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地在执行《条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