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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博乐市社会保险两大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燕子
日期:2016-02-13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博乐市对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新的调整。

 


  养老政策:当前养老保险三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但对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参保、顺延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区的,可在顺延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按当年核定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费率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认可,并参与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衔接问题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不愿顺延缴费的,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既不愿顺延缴费,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
  按照《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3〕41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原为国有企业职工,且在新劳社字〔2003〕41号文件下发之前(2003年6月3日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不含补缴费用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仍可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即: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原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特殊工种规定年限,仍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原为国有企业女职工,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后再次进入企业就业的(含私营企业),凡在就业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应按就业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即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可按照50周岁办理退休。但对已超过50周岁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其在新企业就业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放宽到3年。


  生育政策: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其生育前一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计发。


  三、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男职工的配偶无劳动收入,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所在地女职工平均生育医疗费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手术费用:
  (一)在生育年龄内实施永久性节育手术的;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取出宫内节育器或者实施复通手术的;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后再次怀孕做一次人工流产手术的;
  (四)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后怀孕或者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的。


  五、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用,应当向当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女职工生育、流产的,提交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
  (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用:
  (一)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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