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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郴州市社保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小曾
日期:2016-01-30

随着郴州经济的发展,郴州人社局不断完善补充社保政策,规范社保管理,今年郴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以及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从2016年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2016年郴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从2016年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标准

1、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原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87元的,按187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执行。即认真落实我省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郴州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从2015年4月1日起,对郴州市城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此次政策调整内容:

一是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即:门槛费):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由原来的800元、600元、400元调整为1600元、800元、500元(中医医院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

二是调整住院分段自负比例:取消了原来分自负比例的计算方式,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分段个人自负比例调整为一个段。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15%、10%、7%(10%、6%、4%)。

三是调整了基本医疗参保患者转市外就诊的自负比例: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统筹区外省内和省外住院的,个人分别先自负10%,15%,再按市内三级(县级统筹区按县内二级)医院的比例自负;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统筹区外省内和省外住院的,经研究同意并核实后,个人分别先自负20%,25%,再按市内三级(县级统筹区按县内二级)定点医院的比例自负。

郴州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

1月26日,郴州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卫生局、安监局下发《郴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办法》,对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管理。

《办法》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安全生产建设标准等因素,将浮动费率分八个档次,分别为基准费率的50%、80%、100%、110%、120%、130%、140%、150%。费率浮动时,可逐档浮动,也可跨档浮动,但上浮最高不超过150%,下浮最低不低于50%。

同时,还规定了费率不得下浮的四种情形。《办法》的出台,提高了用人单位工伤发生成本,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健康,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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