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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工伤、生育、公积金的政策简要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小曾
日期:2016-04-01

随着咸宁市的发展,社保越来越深入人心,为了规范社保管理工作,咸宁市不断完善补充社保政策,今年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进行完善。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

咸宁市工伤保险政策简要介绍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两年调整一次费率。在基准行业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浮动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咸宁市生育保险政策

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基本政策是: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按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10年开始,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难产医疗费用5000元以内,顺产3500元以内,按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城镇职工基本生育医疗费用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应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公积金门槛降低,异地缴存也可贷款。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管理,支持缴存职工购建住房,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我市继去年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作出调整之后,今年6月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新政策不仅降首付调额度,而且启动装修和异地贷款。我市住房公积金新政降低了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低到20%,扩大公积金贷款群体;调高了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启动了装修贷款,最高额度15万元;新增了异地购房贷款,异地缴存职工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凭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在咸宁市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无需将原缴存地公积金转入本地。本地缴存职工异地购房也可在咸宁市申请贷款。

住房公积金新政更加方便缴存职工贷款,主要体现在延长购房申请受理时限,取消再贷款间隔时限,增加受托贷款银行服务。职工购买首套房,由原来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贷款,延长到自购房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贷款;由原来还清贷款需满两年才能再次申请新的购房贷款,修改为还清贷款后可立即申请新的购房贷款;完善受托银行的考核办法,改进受托银行的服务水平,方便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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