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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海口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及申领的指南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燕子
日期:2016-02-15

社保的转移是一种常见的想象,但每个地方的转移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那海口市社会保险转移的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哪些险种不能转移呢?不能转移的险种又是怎样处理的呢?随便吧社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海口市社会保险的办理流程。现在就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有关海口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及申领的指南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

 

(一)转移流程图

海口市养老保险转移流程图


  (二)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居民养老关系和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转入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试点,其居民养老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要求跨县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1、关系转移人员
  携带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
  

2、社区协管员
  (1)检查保险关系转入人员提供的材料,确认无误后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居委会公章
  (2)每月2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3、转入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1)审核《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
  (2)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3)每月25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级农保经办机构
  

4、转入地区级农保经办机构
  (1)每月月底前向转出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寄送《海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2)转入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及时告知
  (3)进行信息系统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5、转出地区级农保经办机构
  (1)收到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后,核实《接收函》中的相关信息
  (2)转移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政府补贴资金没有到位,视同到位一并转出)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3)注销申请转移人员的参保信息。

 

海口市职工医疗保险报销


  海口市职工医疗保险如何在异地报销


  一、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费报销程序
  1、异地居住人员必须先办理异地管理登记。在参保所在地外居住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公派3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经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批手续后,其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条例规定支付。
  2、异地居住人员按规定医疗费报销时需提供材料:①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②出院证明或疾病证明(证明需盖医院公章方有效)、③住院电脑清单、④住院发票(需在背面签名)、⑤单位银行开户行及账号(个人身份参保的需提供本人的银行开户行及账号)、⑥身份证复印件、⑦意外伤害和医疗费在10万元以上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病历,长期医嘱复印件等凭证交监督审核组审核。
  3、异地居住人员也可直接将报销凭证邮寄来医疗科,由监督审核组审核后,结算组工作人员依据单据的审查结果,录入电脑,开具支付凭证,经科长、分管付局长审核后,送基金管理科复审,局长审批后转账
  4、对不符合规定报销凭证,由监督审核组审核后电话告知参保人,并将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寄回参保人。


  二、异地转诊报销程序
  1、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需转异地就诊的,应当由转出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建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医疗费用按条例规定支付。未经核准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本人自负。”
  2、需要转诊的参保人员应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审批表,经医保办主任审批、社保复核并录入电脑,方能到转入地医院住院治疗。目前我市有资质转诊的医院有: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南省农垦总医院、海南省中医院、海南省安宁医院(限精神疾病)、海口市人民医院、海口市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海南省皮肤病医院(限皮肤疾病)、海南省眼科医院(限眼科疾病)。
  3、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时另还需提供转诊审批表(肿瘤患者转诊同时审批享受异地门诊特殊病种的,还需提供门诊特殊病种的治疗方案)外,其它所需材料和审核程序与异地居住人员相同。
  

海口市失业保险转移

 

失业保险不能转移 失业保险金申领须知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
  2.  劳动合同书;
  3.  本人身份证;
  4.  2寸彩色照片2张;
  5.  如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手册》须一同携带。
  

三、受理时间:每月1—17日(工作日受理)。
  

四、特别提示:
  1、失业人员自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本人亲自前来办理。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由政府缴纳,请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不要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否则我们将无法替你缴纳,由此造成的后果本人自负。如需自行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请及时到海口市社保局办理缴纳个人养老保险手续。
  3、如在本省其他市县缴纳了失业保险,并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凭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就业局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海口市就业局合并办理。
  

、办理窗口: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服务大厅8号窗口
  

、咨询电话:65231576、6523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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