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刊发《2016年关于工伤保险认定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都能依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义务。人社局特对新制订的工伤保险认定标准做了一系列的说明。现在,就随着随便吧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德州市工认定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
2、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单位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
3、受伤害者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4、两人以上证明材料、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事故详细经过,证人按手印并注明联系方式);
5、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受伤害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
8、考勤表及交接班记录(单位盖章)。
德州市工伤认定的标准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德州市工伤认定的程序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始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