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悉,兴安盟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现在按照赔偿标准领取待遇。
(一)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11元;
二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05元;
三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99元;
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93元;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调整:
五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87元;
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74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103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83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62元;
(四)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所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50元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37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寡老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50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50元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