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葫芦岛市经济社会水平发展,我市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对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即“三项待遇”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标准,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这些举措更好的保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葫芦岛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即“三项待遇”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标准。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中,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也有所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0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70元。
葫芦岛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葫芦岛市出台《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实施补充工伤保险是我市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也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解决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偿金偏低等实际问题,更好的保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