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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泰州市工伤保险两大新政的调整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欢哥
日期:2016-06-10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近日,泰州市依目前的现状出台了2016年工伤保险新政策,接下来就由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泰州市工伤保险新政的详细内容,供参考。

介绍泰州市工伤保险两大新政的调整

 

泰州市调整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近日,泰州市局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调整市区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保障服务业从业人员在遭受事故伤害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等工伤保险待遇。

市区服务业用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是从2007年实施,缴费标准一直按每人每月6元;随着社平工资增长、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及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缴费标准调整势在必然。文件明确,服务业用人单位为未稳定就业的职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应按定额标准一次性为参保职工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定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6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对在同一单位连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满12个月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文件还规定,服务业用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同期统筹地区执行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次性工伤待遇原则上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的3个月内按标准结付。

泰州市上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泰州市上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经省人社厅、财政厅批复同意,从2016年2月1日起,泰州市上调全市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精神,泰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按照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平均缴费基数及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进行测算确定。经认真测算,并报经省人社局、财政厅同意,泰州市2015年1-4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9.12%进行调整。同时,对生活护理费调整实行同等级同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放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为进一步缩小待遇享受对象标准差距,体现保障待遇的公平性,对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设置了最低调整标准。市区(含高港区)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70元,姜堰区参照执行;其余各市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60元。

此外,对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2015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的1——4级工伤人员分别每人每月增发40元、60元、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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