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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尔滨市你一定要了解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
日期:2016-03-26

为贯彻落实社会工伤保险的赔偿制度,近日,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工伤保险的陪偿标准》。这次制定的标准强制说明了工伤保险做为社会保险的一部份。从而企职工必须依法享有的义务。下面,随便吧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吧。

在哈尔滨市你一定要了解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哈尔滨市工伤保险医疗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

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20元/天等医院花费按照工伤保险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报销。

二、停工留薪

1、工资发放:按照工伤前工资待遇照旧进行发放。

2、停工规定:停工接受工伤医疗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医疗期总共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生活护理

1、护理费发放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发放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发放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发放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281元。

哈尔滨市工伤保险伤残赔偿标准

一、发放标准

1、一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60%。

二、发放要求

1、一级至四级伤残: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技术缴纳医疗保险;

(2)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不足。

2、五级至六级伤残: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1)首先应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保留劳动关系);

(2)难以安排合适工作的,才发放伤残津贴;

(3)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不足;

(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发放伤残津贴,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哈尔滨市工伤保险伤残赔偿标准

哈尔滨市工伤保险死亡赔偿标准

一、发放标准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哈尔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发放40%的工伤职工工资(工伤前);

(2)其他人每人每月发放30%的工伤职工工资(工伤前);

(3)孤老或孤儿加发放10%的工伤职工工资(工伤前)。

二、发放要求

1)哈尔滨工伤职员工亡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

(2)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3)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774元;

(4)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综合不能超过工伤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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