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随便吧医保小编了解,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具体请阅读下文,希望能帮到大家。
(1)门诊统筹待遇
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
建立个人账户(含定额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支付,超过个人账户当年额度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
(2)住院统筹待遇
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年度内参保人员按所住医疗机构的最高级别计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职工医保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1000元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含)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6%,6万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9%。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因治疗特殊病种发生的相关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用13万元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有关规定由市人劳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3)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4)统一异地就医规定
在市外省内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由统筹基金按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在省外境内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个人自付20%后,再由统筹基金按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不列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