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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佳木斯市医疗保险政策统筹条例实施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作者:欢哥
日期:2016-03-22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健康保障问题,是涉及千家万户和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也是国家实施为切实减轻参保群众负担,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惠民政策。近日,佳木斯市相关部门也相继推出了医保政策的新统筹规定,至于具体政策内容是怎么样的,请查看以下全文。

 

一、筹资标准

按年人均30元标准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单独列帐管理,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

二、支付范围及标准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一般诊疗费及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诊疗项目。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起付线100元,低保人员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50%,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300元。

三、就医管理

1、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具备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价率销售政策,所需药品须在黑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采购。

3、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要在显著位置将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公示。

4、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执行定点首诊就医制度,参保人员自主选定一家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为首诊医疗机构,一年一定,就医时须先在首诊医疗机构就医,在非首诊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参保居民持医保卡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只须结清自付部分,统筹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6、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时,只有在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同时发生时,一般诊疗费方可由统筹基金支付,列入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定额中。

 

7、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门诊疾病诊疗原则合理检查用药,先口服,后注射,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剂量给药,一个诊疗周期按一人次一般诊疗费计算,不得分解就诊,重复收费。

8、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参保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每次就诊时要填写诊疗记录并记手工台帐,标明就诊时间,主要诊断、检查治疗项目、药品明细等项目以备医保经办部门核查。

9、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于因病情需要或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并做好衔接工作。

10、医保经办机构要与门诊统筹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格按协议内容进行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机构诊疗服务数量和费用,发现基层医疗机构弄虚作假套取医保基金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四、费用给付

1、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 “总额控制、人头付费、风险共担”的结算方式。

2、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前三年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人均门诊费用制定人头付费标准,按门诊统筹资金预算及服务的人群数量,核定每个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门诊统筹基金总量。

3、医保经办机构每月按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月均门诊统筹额度80%划拨费用,剩余部分作为风险调剂金,年终考核后进行统一结算。如年度内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筹费用实际发生额高于全年门诊统筹基金总量的,高出部分由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70%,医保经办机构承担30%;低于全年门诊统筹基金总量的,结余部分的10%补偿给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其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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