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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政策

社保话题:新疆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
日期:2016-04-06

随便吧失业保险小编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局了解关于自治区完善失业保险的最新政策,包括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这两大方面。自治区不断完善失业保险政策体系,规范操作,统一管理。详细请阅读下文:

 

最新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政策

 

政策一: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了解,依据《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8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7号)规定,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最高每月1051元,最低729元,分别比之前提高了83元、80.2元。从2015年7月1日开始计算,差额将予以补发。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4方面:

1、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新政发〔2015〕81号文件规定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2、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3、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4、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补发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政策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13号)精神,自治区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

具体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降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降为0.5%。各地要对已按费率调整前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从2015年3月1日起进行调账、退费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2、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从2015年5月1日起,对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生产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的企业,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困难企业认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享受最长8个月的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缓缴执行期为2015年之内。

各地要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指:受当前经济下行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经统筹地区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认定条件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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