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返回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保帮助 >公积金查询河北省 >文章阅读

河北省2016公积金缴费限额调整规定

社保话题:河北省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
日期:2016-01-23

关于公积金缴费的调整,可能是目前很多市民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就目前小编了解到的最新消息,国务院近日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小编就将省直调整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有关事项跟大家详细讲解下吧!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高于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经测算,省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3,044.00元(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低不得低于1,480.00元(201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各缴存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必须如实填报《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已开通省直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必须在网上调整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基数,并打印《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后,报“中心”审核。

四、“中心”审核通过后,各缴存单位要将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