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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变更借款人的操作规定介绍

社保话题:变更|修改|改变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
日期:2016-07-28

  为解决借款人死亡、离婚或贷款抵押物灭失、拆迁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的问题,规范和公开办理程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下发《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并正式施行。关于住房公积金变更借款人的操作规定,请看随便吧社保网小编整理的资料,希望有所帮助。

关于住房公积金变更借款人的操作规定介绍

 

  住房公积金变更借款人的操作规定

  规定明确,出现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借款人离婚且涉及住房产权转移的情况,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借款人。

  申请变更借款人的条件包括有: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对住房享有继承权或受让权;

  3.申请人及配偶应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中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变更借款人的操作规定

 

  4.申请人及配偶按照《贷款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的还贷能力计算的可贷额度应不少于剩余贷款本金;

  5.申请人年龄与剩余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以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6.因借款人离婚申请变更的,原借款人应在变更手续办理期间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7.原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变更后的贷款应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原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应提前清偿贷款;

  8.申请变更时,申请人应还清当月及以前的全部应还贷款本息,不存在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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