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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缴年限相关规定

社保话题:补缴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
日期:2016-07-28

众所周知,社会保险是我们的生活保障,随便吧社保网小编表示,凡是符合要求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中断后都可以进行补缴的。那么社保补缴年限有哪些规定?随便吧小编为大家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险补缴年限相关规定

 

社保补缴年限规定

社保补交最多可以补交两年,即从补交的月份开始向前推算(是按补交的时间段来计算,不是按累计月份计算。例如:本月是10年4月-09年4月的任意的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一年来计算。如10年4月-09年的3月到08年的4月任意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两年来计算,只单独补交08年9月这也是按两年来计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社保补缴年限的介绍

 

扩展阅读:社保补缴办理流程

1、补缴流程

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填写一式三份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连同相关的原始资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相关的原始资料

(1)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职工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

(2)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资料;

(3)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4)如果要求补缴1999年7月之前的社保费,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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