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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有滞纳金 如何规定?

社保话题:税方面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
日期:2016-12-03

随便吧社保网小编获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的一项基本房改政策。按时足额交缴住房公积金是每个法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需要承担一定的滞纳金。具体内容请大家参考下文。

 

住房公积金有滞纳金 如何规定?


 

关于公积金滞纳金的规定

 

一、对单位不按时存储住房公积金,每拖欠1日加收应存储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自1996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市、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都要在10月份澄清各单位交缴公积金的底数,做好执行滞纳金制度的各项准备。

 

三、凡未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开立公积金帐户的单位,必须在10月底前开立公积金帐户,并交纳1996年5月份以来的公积金。凡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立了公积金帐户但没有足额交存的单位,必须在10月31日前足额补交1996年8月以来的公积金。

关于公积金滞纳金的规定

 

四、对1996年4月底以前欠缴的公积金,各单位须制订补交计划,于1997年7月1日前交清。

 

五、对停发工资需缓交公积金的单位,须由单位申请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市房委会批准。

 

六、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公积金的缴纳工作,建立起内部的公积金管理办法及责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公积金及时足额完成。

 

七、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凡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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